鐵路危險貨物的定義及要求
瀏覽:497次 發布日期:2017-02-27 06:02:55
在鐵路貨物運輸中,凡具有易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射線等性質,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危險貨物的定義包含3點具體要求:
(1)具有易燃、易爆炸、腐蝕、毒害、放射射線等性質。非常具體地指明了危險貨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質,是造成火災、灼傷、中毒等事故的先決條件。
(2)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環境污染。這一點,指出了危險貨物在一定條件下,比如,由于受熱、明火、摩擦、震動、撞擊、灑漏、與性質相抵觸物品接觸等,發生化學變化所產生的危險效應。不光是貨物本身遭到損失,更主要的是危及周圍環境。
(3)在運輸、裝卸、保管過程中需要特別防護。這里所指的特別防護,不僅是一般所說的輕拿輕放、謹防明火,而且運輸普通貨物也必須做到這一點。而是指要針對各種危險貨物本身的特性所必須采取的“特別”防護措施。例如,有的爆炸晶需添加抑制劑;有的有機過氧化物需控制環境溫度;有的危險晶需要特殊包裝,而大多數危險品的配載都有所忌物品。
必須強調:以上3點,缺一不成為危險貨物。貴重物品防丟失,精密儀器防震動,易碎器皿防破損都需要特別防護。但是這些物品不具特殊性質,一旦防護失措,不致造成人身傷亡或除貨物本身以外財物毀損,所以不屬危險貨物。按閃點劃分,含酒精30%以上的水溶液,即應作易燃液體,但是食用酒包裝小,在實際運輸中食用酒失火的事故還很少見,故即使是60度的白酒,旅客少量攜帶,可不作危險貨物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