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聯運運單詳情分析
瀏覽:2807次 發布日期:2017-02-27 06:02:59
一、運單的作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運單是參加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鐵路與發貨人、收貨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它體現了參加聯運的各國鐵路和發貨人、收貨人之間在貨物運送上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對鐵路和發貨人、收貨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聯運運單的組成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運單由下列各張組成:
1——運單正本;
2——運行報單;
3——運單副本;
4——貨物交付單;
5——貨物到達通知單。
此外,還有為發送路和過境路準備的必要份數的補充運行報單。
三、聯運運單的填寫
運單正面未劃粗線的各欄由發貨人填寫,現將發貨人填寫的各欄說明如下:
第1欄,發貨人及其通信地址
填寫發貨人的名稱及其通信地址。發貨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或法人。
由中國、朝鮮、越南發貨時,準許填寫這些國家規定的發貨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號。
第2欄,合同號碼
填寫出口單位和進口單位簽訂的供貨合同號碼。
第3欄,發站
填寫運價規程中所載發站全稱。
第4欄,發貨人的特別聲明
發貨人可在該欄中填寫自己的聲明,例如關于對運單的修改及易腐貨物的運送條件等。
第5欄,收貨人及其通信地址
注明收貨人的名稱及其通信地址,收貨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從國際貨協參加路向未參加國際貨協的鐵路發貨而由站長辦理轉發送時,則在該欄填寫“站長”。
第6欄,對鐵路無約束效力的記載
發貨人可以對該批貨物做出記載,該項記載僅作為對收貨人的通知,鐵路不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7欄,通過的國境站
注明貨物應通過的發送路和過境路的出口國境站。如有可能從一個出口國境站通過鄰國的幾個進口國境站辦理貨物運送,則還應注明運送所要通過的進口國境站。根據發貨人注明的通過國境站確定經路。
第8欄,到達路和到站
在斜線之前,應注明到達路的簡稱,在斜線之后,應用印刷體字母(中文用正楷粗體字)注明運價規程上到站的全稱。運往朝鮮的貨物,還應注明到站的數字代號。運往非貨協國的貨物而由站長辦理轉發時,記載國際貨協參加路最后過境路的出口國境站,并在該站站名后記載:“由鐵路繼續辦理轉發送至﹍﹍鐵路﹍﹍站”。
9-11欄的一般說明
填寫9-11欄事項時,可不受各欄間豎線的嚴格限制。但是,有關貨物事項的填寫順序,應嚴格符合各欄的排列次序。
第9欄,記號、標記、號碼
填寫每件貨物上的記號、標記和號碼。貨物如裝在集裝箱內,則還要填寫集裝箱號碼。
第10欄,包裝種類
填寫包裝的具體種類,如紙箱、木桶等,不能籠統地填“箱”、“桶”,如用集裝箱運輸,則記載集裝箱。
第11欄,貨物名稱
貨物名稱應按國際貨協規定填寫,或按發送路或發送路和到達路現行的國內運價規程品名表的規定填寫,但需注明貨物的狀態和特征;兩國間的貨物運送,可按兩國商定的直通運價規程品名表中的名稱填寫。
在“貨物名稱”字樣下面專設的欄內填寫通用貨物品名表規定的六位數字代碼。
填寫全部事項時,如篇幅不足,則應添附補充清單。
第12欄,件數
注明一批貨物的件數。
用敞車類貨車運送不蓋蓬布或蓋有蓬布而未加封的貨物,其總件數超過100件時,或運送僅按重量不按件數計的小型無包裝制品時,注明“堆裝”,不注件數。
第13欄,發貨人確定的重量(公斤)
注明貨物的總重量。
第14欄,共計件數(大寫)
用大寫填寫第12欄中所記載的件數。
第15欄,共計重量(大寫)
用大寫填寫第13欄中所載的總重量。
第16欄,發貨人簽字
發貨人應簽字證明列入運單中的所有事項正確無誤。發貨人的簽字也可用印刷的方法或加蓋戳記處理。
第17欄,互換托盤
該欄內的記載事項,僅與互換托盤有關。
注明托盤互換辦法,并分別注明平式托盤和箱式托盤的數量。
集裝箱/運送用具
第18欄,種類、類型
在發送集裝箱貨物時,應注明集裝箱的種類和類型。
使用運送用具時,應注明該用具的種類。
第19欄,所屬者及號碼
運送集裝箱時,應注明集裝箱所屬記號和號碼。對不屬于鐵路的集裝箱,應在集裝箱號碼之后注明大寫字母“P’。
使用屬于鐵路的運送用具時,應注明運送用具所屬記號和號碼。使用不屬于鐵路的運送用具時,應注明大寫字母“P。
第20欄,發貨人負擔下列過境鐵路的費用
如發貨人負擔過境鐵路運送費用,填寫所負擔過境鐵路名稱的簡稱。如發貨人不負擔任何一個過境鐵路的運送費用,填寫“無”字。
第21欄,辦理種別
辦理種別分為:整車、零擔,大噸位集裝箱,并將不需要者劃消。
第22欄,由何方裝車
發貨人應在運單該欄內注明由誰裝車,將不需要者劃消。
第23欄,發貨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發貨人在運單上添附的所有文件的名稱和份數。
第24欄,貨物的聲明價格
用大寫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貨物價格。
27-30欄的一般說明
用于記載使用車輛的事項,只有在運送整車貨物時填寫。至于各欄是由發貨人填寫還是由鐵路車站填寫,則視由何方裝車而定。
第45欄,鉛封個數和記號
填寫車輛或集裝箱上施加的封印個數和所有記號。至于鉛封的個數和記號,視由何方施封而由發貨人或鐵路車站填寫。
第48欄,確定重量方法
注明確定重量的方法,例如,“用軌道衡”、“按標準重量”、“按貨件上標記重量”等。由發貨人確定貨物重量時,發貨人應在該欄注明確定重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