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聯運出口指南
瀏覽:664次 發布日期:2017-02-27 06:02:59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出口貨物運輸組織工作主要包括鐵路聯運出口貨物運輸計劃的編制、貨物托運和承運、國境站的交接和出口貨物的交付等。一、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出口貨物運輸計劃的編制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出口貨物運輸計劃一般是指月度要車計劃,它是對外貿易運輸計劃的組成部分,體現對外貿易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具體任務,也是日常鐵路聯運工作的重要依據。”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月度要車計劃采用“雙軌(鐵路、外貿)上報、雙軌下達”的方法,其編制程序如下:
(1)各省、市、自治區發貨單位應按當地鐵路部門的規定,填制“國際鐵路聯運”月度要車計劃表,向鐵路局(分局、車站)提出下月的要車計劃,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報送當地經貿廳(局)和各主管總公司;
(2)各鐵路局匯總發貨單位的要車計劃后,上報鐵道部;各省、市、自治區經貿廳(局)和各進出口總公司在審核匯總所屬單位的計劃后,報送經貿部;
(3)經貿部匯總審核計劃后,與鐵道部平衡核定;
(4)月度要車計劃經兩部平衡核定,并經有關國家的鐵道部門確認后,由經貿部將核準的結果通知各地經貿廳(局)和各進出口總公司,各地經貿廳(局)和各進出口總公司再分別轉告所屬發貨單位;各鐵路局(分局、車站)將鐵道部批準的月度要車計劃分別通知發貨單位。
凡發送整車貨物,均需具備鐵路部門批準的月度要車計劃和旬度要車計劃;零擔貨物,則不必向鐵路部門編報月度要車計劃,但發貨人必須事先向發站辦理托運手續。
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托運和承運
貨物的托運是發貨人組織貨物運輸的一個重要環節;發貨人在托運貨物時,應向車站提出貨物運單,以此作為貨物托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后,應進行認真審核。
整車貨物辦理托運,車站應檢查是否有批準的月度、旬度貨物運輸計劃和要車計劃,檢查運單上的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應予簽證。運單上的簽證,表示貨物應進入車站的日期或裝車日期,表示鐵路已受理托運。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入車站或指定的貨位,鐵路根據運單上的記載查對實貨,認為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可接受貨物,并開始負保管責任。整車貨物一般在裝車完畢后,發站應在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為承運。
發運零擔貨物與整車貨物不同,發貨人在托運時,不需要編制月度、旬度要車計劃,憑運單直接向車站申請托運。車站受理托運后,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進貨場,送到指定的貨位上,經查驗、過磅后,即交由鐵路保管。當車站將發貨人托運的貨物,連同貨物運單一同接受完畢,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貨物業已承運。鐵路對承運后的零擔貨物負保管、裝車和發運的責任。
托運、承運完畢,鐵路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即開始生效。鐵路按《國際貨協》的規定對貨物負保管、裝車并運送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