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貨運事故賠償基本常識
瀏覽:409次 發布日期:2017-02-27 06:02:56
貨運事故是指貨物汽車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和違約行為發生后,承托雙方及有關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貨物運輸途中,發生交通肇事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承運人應先行向托運人賠償,再由其向肇事的責任方迫償。
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由于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責賠償。
1)貨運事故賠償數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
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的,且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賠償。
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費。貨物價格中末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應按承運貨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
貨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由于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失,以實物賠償的,運費和雜費照收;按價賠償的,退還已收的運費和雜費;被損貨物尚能使用的,運費照收。
丟失貨物賠償后,又被查回,應送還原主,收回賠償金或實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無法找到原主的,由承運人自行處理。
承托雙方對貨物逾期到達,車輛延滯,裝貨落空都負有責任時,按各自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相互賠償。
2)貨運事故發生后處理
收貨人、托運人知道發生貨運事故后,應在約定的時間內,與承運人簽注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托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與承運人簽注貨運事故記錄的,或者無法找到收貨人、托運人的,承運人可邀請2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簽注貨運事故記錄。
貨物賠償時效從收貨人、托運人得知貨運事故信息或簽注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在約定運達時間的30日后末收到貨物。視為滅失,自31日起計算貨物賠償時效。
未按約定的或規定的運輸期限內運達交付的貨物,為遲延交付。
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賠償時,須提出賠償要求書,并附運單、貨運事故記錄和貨物價格證明等文件。要求退還運費的,還應附運雜費收據。另一方當事人應在收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
承運人或托運人發生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承托雙方約定。
對承運人非故意行為造成貨物遲延交付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遲延交付的貨物全程運費數額。
貨物賠償費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由托運人直接委托站場經營人裝卸貨物造成貨物損壞的,由站場經營人負責賠償;由承運人委托站場經營人組織裝卸的,承運人應先向托運人賠償,再向站場經營人追償。
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及有關方在履行運輸合同或處理貨運事故時,發生糾紛、爭議,應及時協調解決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